1、公平原则 公平是确立和推行人员考绩制度的前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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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不公平,就不可能发挥考绩应有的作用。
3、 严格原则 考绩不严格,就会流于形式,形同虚设。
4、考绩不严,不仅不能全面地反映工作人员的真实情况,而且还会产生消极的后果。
5、 单头考评原则 对各级职工的考评,都必须由被考评者的“直接上级”进行。
6、直接上级相对来说最了解被考评者的实际工作表现(成绩、能力、适应性)、也最有可能反映真实情况。
7、间接上级(即上级的上级)对直接上级作出的考评评语,不应当擅自修改。
8、这并不排除间接上级对考评结果的调整修正作用。
9、 结果公开原则 考绩的结论应对本人公开,这是保证考绩民主的重要手段。
10、这样做,一方面,可以使被考核者了解自己的优点和缺点。
11、另一方面,还有助于防止考绩中可能出现的偏见以及种种误差,以保证考核的公平与合理。
12、 结合奖惩原则 依据考绩的结果,应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、好坏,有赏有罚,有升有降,而且这种赏罚、升降不仅与精神激励相联系。
13、而且还必须通过工资、奖金等方式同物质利益相联系,这样,才能达到考绩的真正目的。
14、 客观考评原则 人事考评应当根据明确规定的考评标准,针对客观考评资料进行评价,尽量避免渗入主观性和感情色彩。
15、 反馈原则 考评的结果(评语)一定要反馈给被考评者本人,否则就起不到考评的教育作用。
16、在反馈考评结果的同时,应当向被考评者就评语进行说明解释,肯定成绩和进步,说明不足之处,提供今后努力的参考意见等等。
17、 差别原则 考核的等级之间应当有鲜明的差别界限,针对不同的考评评语在工资、晋升、使用等方面应体现明显差别,使考评带有刺激性,鼓励职工的上进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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